2007年10月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纸箱=电脑,推理断案商户获赔
王巍 罗海艳

  一夜之间,于女士办公室内的93台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
  据监控录像显示,是一名自由出入办公楼的男子偷走了电脑,于女士以管理疏漏为由将办公楼的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运用推定原则判决被告赔偿于女士39万元。
  
  案情回放
  
  据了解,于女士从事惠普电脑销售经营,其承租了位于北京中关村大街18号的中关村数字物流港大厦某单位,作为办公用房。
  于女士与北京中关村数字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约定,每天每建筑平方米的房屋使用费是1.4元,管理费为每日每建筑平方米0.8元。
  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治安责任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了该大厦的治安保卫工作均由北京中关村数字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2006年10月12日上班后,于女士发现办公室内的93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不见了。
  通过调取大厦内的监控录像,于女士发现10月12日凌晨零时59分,一男子从大厦地下三层乘坐电梯到自己办公室,踹门入室并滞留至5时45分。其间,男子用载货小推车盗取13个同等大小纸箱乘坐电梯至地下通道后离开。
  于女士认为,大厦的管理者存在工作上的疏漏,起诉要求北京中关村数字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74.5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没有做到对保障大厦内人身和财物安全最为关键的一环——在事发时对犯罪行为予以及时制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于女士39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表示是否要上诉。
  
  法官释案
  
  大厦管理公司为何担责
  主审本案的罗法官表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公司作为出租方除应提供租赁房屋外,还应最谨慎地履行对大厦内的安全防范、保卫、巡检等义务。
  根据查明的事实,失窃事故虽为犯罪嫌疑人所为,而且被告事发后履行了及时报警等义务,但却没有做到对保障人身和财物安全最为关键的一环——在事发时对犯罪行为予以及时制止。
  被告的不作为使得犯罪嫌疑人两次轻易出入大厦。该嫌疑人推着载满纸箱的推车出大厦的时间为凌晨5时许,该时间并非正常上班时间,此人对保安的盘查低头而过,不予理睬,但这些反常行为始终未引起值班保安人员的警惕。

  为什么确定
  纸箱内是电脑
  法官称,根据公安机关截取的电视监控录像显示,犯罪嫌疑人以盗窃为目的推走的小推车上有13个纸箱。
  据此基础事实,按照一般人的常识和经验,综合于女士的经营范围,推定13个纸箱内物品为惠普笔记本电脑。
  为什么确定是65台
  在被告没有提供反证来反驳推定事实的情形下,依据现有证据,法院通过现场演示,推定1个纸箱内装有5台笔记本电脑,单价则推定为中下等档次。
  此外,法院根据惠普笔记本电脑市场行情酌定上述65台笔记本电脑的价值。

  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
  法官表示,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属于证据的一种类型,它和书证物证一样具有证据效力。在本案中,监控录像是被告公司提供的,原告于女士对这份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法庭可以直接采用该份证据作为推定断案的依据。
  由于被告公司提供的并非是原始监控录像,如果于女士对这份录像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在审理时会从公安机关调取原始录像资料,作为判案的证据。
  (王巍 罗海艳)